贵州师大美术学院关于艺术考察等校外活动管理条例

2012年12月08日 17:11  点击:[]

                      贵州师范大学美术学院文件

                           院发[2007]38号

 

艺术考察、教学实习等是专业教学中的重要环节,社会实践是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途径,为了使之更加有序和规范化,保护广大师生的健康和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本条例适用于按教学大纲要求,教学计划规定的省内、省外进行的艺术考察、教学实习和学校、学院安排的社会实践活动等内容。

第二条、为了搞好科研和创作,学院提倡教师和学生利用周末、业余时间外出进行采风、考察等活动,但希望广大师生要强化安全意识,发生安全事故和法律问题,责任自负。

第三条、临时确需学院组织外出的活动,提出人必须写出书面申请,经院党政研究,并由主管领导签字并报学校有关部门备案认可方可进行。

提出人是指师生以个人的名义,或者是以学科、行政办公室、工会、团总支、学生会的名义。

第四条、学院不组织集体旅游活动,特别是要严禁组织出省、出国的旅游活动。

二、细则

第五条、艺术考察、教学实习可根据实际情况集中或分散进行。对于分散进行的,指导教师要对学生考察、实习地点、线路和日程作动态跟踪了解,不得放任自流。学生出发前,要与学院签定安全责任协议书,指导教师要布置艺术考察、教学实习的教学任务(包括目的、要求、作业量等),确定出发和返校时间。原则上带出多少人就必须带回多少人。活动结束后,指导教师要对学生的成果、作业等进行检查、评分,向学科主任和学院领导汇报。

第六条、学科主任要高度重视艺术考察、教学实习等教学工作。对集中组织外出的,要精心安排,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指派符合条件的,责任心强的老师带队(原则上不允许非教学人员带队),确定出发和返校时间,确定谁对学生人数。对地点、线路和日程作动态跟踪了解,活动结束后听取汇报并进行总结。

第七条、艺术考察、教学实习等教学工作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不得随意中途变换教师、内容、地点、路线,违反者将扣除课时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参加艺术考察、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的师生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尊重当地的民风民俗和生活习惯,主动与当地居民搞好关系,取得当地有关部门的支持,圆满完成任务。

第九条、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要亲自抓好社会实践活动,必须指派团总支领导,专职辅导员,班主任等带队,周密策划、精心安排,确保学院的声誉、形象和安全,高效能地完成任务。

第十条、指导教师、带队教师职责:

1. 详细研读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社会实践等有关文件,熟悉掌握有关内容和要求,制订详实的工作计划,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 落实生活、交通和教学安排,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取得支持和帮助。

3. 关心了解学生思想,身体和生活状况,做好学生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与学生签订安全责任协议,加强防盗、防火、防病、防意外事故等方面的教育。一旦发生意外事故,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和学院。

4. 做好考勤工作,对失踪学生,要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学院领导,必要时和家长取得联系,务必查明下落。对请假要离队的学生,要严格控制,必须由学生本人写出安全承诺书,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和法律问题,由带队老师和学生本人共同承担。

5. 要关心学生,大胆管理,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6. 写出全面总结。

第十一条、学生必须遵守的纪律:

1. 艺术考察、教学实习是学生的必修课程,全体学生必须按照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因特殊原因(如经济、健康等)不等随队参加的学生,应该参加学院组织的就近考察实习点的活动,或者经学院批准的个人自主考察、自主实习的活动。但必须保质保量完成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社会实践活动学生的组成,必须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报学院批准。参加学生必须听从安排,服从指挥,遵守纪律,圆满完成任务。

2. 团队外出期间,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有事必须向带队老师请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确需外出时,不得少于三人。

3. 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大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学院有关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地方法律,言行举止必须维护学院声誉。

4. 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注意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不得擅自爬山、游泳和从事其他危险活动,不得涉足娱乐场所。

5. 对擅自离队,或经批准离队逾期不归等严重违纪的学生,要及时向学院报告,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团队外出期间,教师、学生因违反国家法律、法令,不遵守学院纪律和规章制度而造成的意外事故,由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学院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团队外出期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发生的意外事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艺术考察、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结束后,学院要组织展览、观摩、交流学习体会等活动,表彰现金,总结经验,找出不足。以达到共同学习,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十五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学院办公室。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贵州师大美术学院

                                                         200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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