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大学学生课外活动管理办法

2017年10月12日 15:18  点击:[]

贵州师范大学学生课外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的安全稳定,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校内学生课外活动的管理,特研究制订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的课外活动是指在课堂教学活动之外的学生活动,是高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如:学校内部场地(含室内、室外)举办的报告、讲座、演出、联欢、舞会、集会、影像放映、展览、宣传、促销等各类活动,日常性教学活动除外。

举办课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按相关程序办理活动申报手续,获得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未经批准的课外活动一律不得举办,出借(租)场地单位一律不得提供场地。对未获批准的活动,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举办课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如违反本办法,干扰和破坏学校的正常秩序,将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课外活动的申报、审批程序

校内各单位举办课外活动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校内各单位举办的一般性课外活动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报相关主管部门,并报保卫处备案;报送的书面材料应对活动举办时间、地点、人员规模以及活动内容予以说明。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社会知名人士参加或具有重大纪念意义的课外活动应至少提前三到五个工作日书面报学校办公室,并报保卫处备案,报送的书面材料应对活动举办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活动内容予以详细说明。

(三)有重要外宾、外国驻华使节参加的活动应至少提前三到五个工作日书面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并报保卫处备案,报送的书面材料中除应注明活动举办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活动内容外,还应对外宾的国籍、身份等有关背景资料予以详细说明。

学生举办课外活动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室内、室外场地举办课外活动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填报《贵州师范大学课外活动审批表》(一式三份,主办单位、主办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保卫处各一份)。

(二)举办超大型课外活动(参加人员在 500 人以上)除提前五个工作日填报《贵州师范大学课外活动审批表》外,还应同时报送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预案。

课外活动的安全管理

课外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承)办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制订安保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一)举办课外活动应根据场地大小确定活动规模和参加人员数量,必要时按场地人员容量的 80%发放请柬、入场券,凭票入场,不得超员,杜绝 “爆场”事故的发生。

(二)举办课外活动应充分考虑场地及周边环境的交通容量,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场内外的交通秩序,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在保卫处申领临时车证,发放给参加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确保车辆凭证进出、停放有序。

(三)在活动过程中使用明火、冷烟火、大型灯具等易燃危险品的课外活动主(承)办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安排专人负责防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

(四)在活动过程中使用气球、风筝等飘飞物的课外活动主(承)办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安排专人负责,确保不发生意外事故。

生课外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参与商业性文化娱乐活动。

学生课外活动可由主管或承办部门提供经费支持,也可接受社会赞助。

接受社会赞助应遵循以下相关规定:

(一)社会赞助有关费用来源合法,使用正当,在主管部门指导下用于学生活动。

(二)宣传品、悬挂物的使用和其他宣传推介活动,应自觉维护校园秩序,爱护校园环境,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协调学生管理、安全保卫、教学管理等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进行。

举办活动前,主(承)办单位分别与场地提供单位、器材提供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方职责和分工,落实安全责任制;对场地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活动主(承)办单位负责人应亲临现场指挥,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活动举办过程中遇有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保卫处,同时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及时疏散人员,控制现场。

课外活动宣传张贴物的管理

十一 课外活动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事先进行宣传活动;经审核批准后可有组织地进行宣传。

十二 课外活动宣传所用的各类张贴物(海报、活动宣传板、横幅、条幅、标语、通知、通告、路标、小报、壁报、广告、启事等各类宣传品)必须确保内容真实、文明健康,严禁在张贴物中使用攻击国家、党和政府,侵犯个人名誉以及不文明的语言文字或图像;需在学校内张挂的应提前两个工作日报学校办公室审核。

十三 课外活动宣传所用的各类张贴物应按指定位置张贴、悬挂或摆放,禁止随意在建筑物、电线杆、树木、路政设施、交通标志上张挂;需在学校内张挂的应提前两个工作日报保卫处备案。

十四 课外活动结束后,活动主(承)办单位应及时清理、清除各类宣传张贴物,确保校园环境的整洁。

课外活动采访的管理

十五 邀请国内记者进校采访、报道课外活动的,应提前两个工作日书面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并报保卫处备案。

十六 邀请外国或港澳台记者进校采访、报道课外活动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党委宣传部审批,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六章 讲座类活动的管理

十七 讲座类活动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成才。

十八 邀请校内人员举办讲座的,应在审批材料上注明讲座人的姓名、单位以及讲座题目;邀请校外人员来校举办讲座的,应在审批材料上详细注明讲座人的姓名、单位、身份或职业以及讲座题目和主要内容。

舞会类活动的管理

十九 舞会类活动原则上安排在节假日和周末晚间举行,活动时间不得超过 22:30时;特殊情况下经保卫处批准可适当延时。

二十 对于舞会类活动采取归口管理模式,除校工会、校团委(含其直属的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团体)外,其它单位一律不得组织全校性的舞会类活动。

二十一 校工会、校团委举办的舞会类活动,现场必须安排专人负责验票、验证和维护秩序。

二十二 舞会类活动所用灯光、音响设备运行期间不得超标扰民;舞会现场灯光不得过暗。

二十三 校内各单位根据自娱自乐的原则,可以举办仅限于内部人员参加的小型舞会活动,但不得对外售票;且应提前两个工作日报保卫处备案。

健身类活动的管理

二十四 开展健身类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破坏学校的安全稳定,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二十五 开展健身类活动必须遵循科学、文明健康的原则。

二十六 成立健身类组织必须经校团委审核同意,并在校团委社团联合会申请注册。未经以上程序审批、注册、登记的,一律不得以组织名义在校园内开展健身类活动。

二十七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独自在学生(含大、中、小学生)中组织、开展健身类活动。

文化学术类活动的管理

二十八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二十九 对于涉及宗教的学术研究活动应提前三到五个工作日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保卫处备案;如涉及外藉人士应同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学生临时经营类活动的管理

三十 学生临时性经营活动是指由学生团体组织的带有经营性质(含促销宣传)的服务活动。

三十一 对于学生临时性经营活动采取归口管理模式,除校团委和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外,其它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组织临时性经营活动。

三十二临时性经营活动应坚持总量控制,集中管理,适度举办的原则;由相关职能部门拟定管理细则。

三十三 临时性经营活动进行过程中,活动组织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保证活动安全有序进行;不得影响校园道路交通秩序和破坏校园环境卫生。

三十四 学生不得参与传销或未经审核批准的直销活动。

三十五 对于部分毕业生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售卖旧书行为,应由其所在单位学生团体统一组织,按相关程序申报,经批准后方能进行。

第十一章 涉外活动的管理

三十六 学校涉外活动采取归口管理模式,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具体负责。

三十七组织涉外活动应严格遵守外事活动纪律,严格执行外事保密制度。

三十八 本条例其他章节有关规定均适用于涉外活动的相关方面。

第十二章 附 则

三十九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四十 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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